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肖佳妮)近日,株洲市淥口區(qū)法院參加株洲法院2023年度打擊毒品犯罪專項審判第1次集中宣判活動。一審公開宣判了兩起販賣毒品案件,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4年3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的刑期。
2022年3月至6月,被告人黎某8次向張某某(另案處理)、周某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(冰毒)和甲基苯丙胺片劑(俗稱麻古)。被告人張某在上述期間向黎某、陳某3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。被告人黎某非法獲利1575元,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利200元。
法院判決被告人黎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;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;對被告人黎某、張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75元、200元繼續(xù)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間,被告人吳某為幫3人代購毒品遂聯(lián)系被告人張某,張某為幫周某(已判刑)、吳某購進毒品遂聯(lián)系被告人郭某,被告人郭某通過微信轉(zhuǎn)賬的方式收到毒資后向張某販賣毒品3次,張某從中獲利2101元、吳某從中獲利199元、郭某從中獲利100元,還分別獲得了吸食毒品的好處。案發(fā)后,被告人張某有檢舉揭發(fā)他人犯罪且經(jīng)查證屬實,依法構(gòu)成立功。
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;被告人吳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;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;對被告人郭某、吳某、張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元、199元、2101元依法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法官提醒:根據(jù)《刑法》第347條規(guī)定,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,無論數(shù)量多少,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,予以刑事處罰。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,最高可判處死刑。
一審 曾金春
二審 伏志勇
三審 萬朝暉
責編:劉惠明
來源:湖南法治報